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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二 怎样打刑事官司 54.拘留是怎样适用的?

发布日期:2020-07-07 17:48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史某系当阳县下关村村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羁押)。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史某另有抢夺重大嫌疑,符合拘留条件,应予拘留。那么应由谁决定和拘留史某?

答: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包括: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条件是: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是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于各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由以上规定可知,史某应由检察院决定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

作者: 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