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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五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 58.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的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20-07-12 18:0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农村青年王某在龙化集团公司打工。2004年11月12日19时,在上班检修设备过程中,被煤渣烫伤,于当晚20时送往龙岩市第一医院烧伤科治疗。当时王某神智清醒并能在医院接受医生的检查和反映伤情,但在住院治疗后的第二天,王某处于昏迷状态。2005年3月3日,王某转到上海解放军第85医院治疗,6月30日转回到市医院治疗,但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2006年8月,王某的家属向市第一医院索赔。那么,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的如何赔偿?

答:所谓伤残,是指患者身体遭受损害而遗留的永久性功能障碍,并由此引起劳动能力完全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或无丧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伤残患者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残疾用具费是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在本案中,龙岩市第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构成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龙岩市第一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赔付王某及其家属因住院产生的住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