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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四 合同的终止 59.什么是根本违约?

发布日期:2020-07-14 13:3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1年1月,村民甲与丙签订了一级牛肉买卖合同,之后,甲向生意伙伴乙农场电传:“需一级牛肉100吨,如有,望告之。”乙接到电传后立刻组织货源,安排运输,5日后将100吨牛肉运给了甲。甲验货后发现,乙方的牛肉品质达不到一级,实属二级。甲认为此批货物是为了履行与丙的合同,品质下降,造成与丙的合同不能履行,遂要求单方解除合同,乙赔偿损失。甲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本书问题58引用的法条及解释),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是根本违约或者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利益,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而一般违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只有根本违约,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若是一般违约行为,则不构成单方解除条件,只能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本案中,甲电传是要约邀请,其中“望告之”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仅是希望对方提供相应消息,而不是直接订立合同;乙以5日交货的行为构成要约;甲方收货,构成承诺。故甲乙买卖合同成立。至于说甲验货发现质量问题,则是乙违约。那么违约究竟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呢?由于甲与丙签订有一级牛肉买卖合同,而乙提供的牛肉不是一级,就导致了甲对这批牛肉无法交付丙(也即甲与乙订立合同的目的“甲将乙交付的牛肉再转卖给丙”落空)。因此,乙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