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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知识100问》 二 农村社会保险 62.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在工伤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伤残长期待遇可否要求一次性支付?

发布日期:2020-07-16 17:2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农民工吴某在沿海某外资企业生产车间做工三年。2005年4月5日凌晨,吴某在加夜班时腿被机器压伤,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由于腿脚不方便,吴某向该企业提出辞职,并要求一次性领取伤残长期待遇。但该企业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拖延发放伤残长期待遇。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企业一次性发放伤残待遇?

答:根据劳动部于2004年6月发布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原则是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见,不管企业有没有为吴某办理工伤保险,吴某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被评定为1至4级伤残的,可以请求伤残长期待遇。支付伤残长期待遇的方式有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从以上规定来看,吴某有权要求企业一次性支付伤残长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