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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五 合同的担保 63.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0-07-18 15:3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林某拟从乡政府借款10万元,请谢某作保,在保证合同中,谢某声称:“愿为林某作保并代为履行。”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乡政府鉴于林某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谢某,要求其代债务人偿还10万元。谢某则提出,乡政府应先以林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还债,林某实在不能还债时,再由谢某偿还。债务人林某不能履行债务时,能否直接由保证人履行?

答: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谢某在保证合同上没有约定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无规定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在履行期届至林某不偿还借款时,乡政府有权直接起诉保证人谢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在谢某清偿后,可以向林某追偿。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