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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五 合同的担保 65.变更主合同,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0-07-20 11:36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同村的李某、张某、王某于2004年12月5日为创办“美食娱乐中心”向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借期为1年。按信用社的要求,李某等找到了某纺织品批发中心为其借款作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2004年12月6日,信用社按约催告李某等还款,李某等提出因一些欠账没有收回,希望暂缓几天,信用社表示同意。2004年12月底,信用社再次催李某等还款,李某等表示确实无力还款。信用社遂以李某、张某、王某、纺织品批发中心作为被告,请求承担还本付息、支付迟延利息的责任。而纺织品批发中心提出,信用社同意李某等迟延还款,未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再负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在规定的还款期限(2004年12月6日)到来后,信用社催告“美食娱乐中心”的合伙人李某等还款,李某等人因“美食娱乐中心”一些欠账没有收回,希望暂缓几天还款,这实际上是向债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延期还款,而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明确表示同意,可见双方确已就延期还款一事达成了协议。在达成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条款时,应当及时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但李某等与信用社并未告知某纺织品批发中心,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