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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五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 66.诉讼中如何进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20-07-20 11:38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杨某夫妇的儿子的阴茎包皮过长,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不影响今后的生活,四岁时被父母带到黔南州人民医院割除过长的包皮。由于医生的过失导致阴茎受损。该事件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鉴定,得出结论是不影响今后的生理功能。杨某夫妇与医院协商未果,遂向黔南州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儿子的阴茎进行司法鉴定。那么,诉讼中如何进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表明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在此期间不提出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自己负责。当事人申请得到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另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后,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在本案中,杨某夫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要提出司法鉴定,则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黔南州人民法院提出,得到法院同意后,应该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应材料,与黔南州人民医院共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人员。如果有分歧,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当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如果杨某夫妇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符合规定的证据后,可以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