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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知识100问》 二 农村社会保险 68.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日期:2020-07-22 09:5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吴某在某乡镇企业打工好几年。2000年3月吴某在生育一女后,享受了企业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由于丈夫“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吴某于2005年12月又生育一子。吴某想再次享受企业的生育保险待遇,但企业以吴某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为由,拒绝吴某的请求。吴某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后一定期间内可以享受的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向其提供的现金补助。生育医疗制度,是指为女职工提供的妊娠、分娩及分娩后的医疗照顾和必要的住院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目的是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劳动能力和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保障母亲和婴儿的正常生活。但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属于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其行为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也就是说未列入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的、非婚生育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以上案例中,吴某在生育第一胎时,可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之后吴某违反国家政策生育第二胎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