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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五 合同的担保 67.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布日期:2020-07-22 12:59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乡镇企业甲厂向银行借款20万,期限为2年,双方签订了甲厂以自己的房屋一套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2年还款期到来时,甲厂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于是银行要求甲厂以该套抵押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款偿还自己的借款。但这时甲厂的债权人乙公司提出了异议,乙公司称甲厂尚欠其30万的货款,半年前已到期,但甲厂至今未支付这笔货款,乙公司也提出就该房屋的拍卖款受偿。该房屋经拍卖价值为15万元。乙公司与银行如何受偿这笔拍卖款?

答:《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甲厂与银行就该房屋签订有抵押合同,银行是抵押权人,对该房屋享有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乙公司是甲厂的普通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甲厂财产的权利。因此,该房屋拍卖所得的15万元应当先拿出10万元支付银行,剩余5万元再由乙公司受偿,乙公司未受偿的另外10万货款,则由甲厂的其他财产偿还。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