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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二 怎样打刑事官司 69.什么是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0-07-23 14:19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付小荣系新昌县大佛村村民,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付小荣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这种情况属于哪一种不起诉?

答: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不起诉主要有以下3种:

(1)法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3)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可以不起诉。适用对象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是: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③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⑨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又有立功表现的。本案中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付小荣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因此属于法定不起诉。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