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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其他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责任 71.县医院的收费是否应当明码标价?

发布日期:2020-07-24 14:4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大和坝村赵某的儿子在上学途中不幸遭遇车祸,送往当地县医院治疗,住院五天基本痊愈。出院时,医院只给了赵某一张结算单,上面标明医疗费用的总数是4356元。赵某粗略估计了一下,不可能有这么多的费用,于是与医院交涉,要求查看收费清单及具体价格。医院坚持不准查看。赵某认为医院有欺骗自己的行为,于是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拒绝补款。那么,县医院的收费是否应当明码标价?

答:患者享受了医疗服务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对于医院收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费用一般包括:诊疗费用、药费等项目。《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实行价格公示。包括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的儿子五天住院期间就消费了4356元,而县医院在结算时只给予医疗费用的总数,不列明诊疗费、药费,是一笔糊涂账。赵某在最后要求查看账单时也遭到医院的拒绝,医院的做法是不对的。医院应该明码标价,让赵某这样的消费者消费得明明白白,这是医院应履行的义务。如果医院多收了赵某的钱,赵某可以要求查清楚,医院也应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赵某。

(作者: 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