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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其他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责任 73.医护人员态度恶劣气死患者要担责吗?

发布日期:2020-07-27 17:5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许老汉因为得了重感冒去乡医院看病,在挂号时由于拿不定主意是看内科几室,于是两次要求换号。挂号员不知什么原因对他大声喊叫并加以训斥,许老汉就批评了挂号员没教养。挂号员在调换的挂号单上写了“老混蛋”三个字。许老汉当即气得心脏病发作,倒地身亡。许老汉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院以此事非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那么,医护人员态度恶劣气死患者要担责吗?

答: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和护理三个连续的过程,在患者还没有进入诊断、治疗和护理阶段的时候发生了人身损害,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患者和医院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医院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医院没有履行协助患者恢复健康、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医院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的时候死亡的,还没有进入诊疗护理的过程中,所以,老人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家属不能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是,老人在医院已经挂号,他与医院已经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保护老人的安全,为老人提供周到的服务、协助老人接受治疗。老人的死亡是挂号员的恶劣态度导致的,医院一方已经违反了合同义务,对老人之死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