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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二 怎样打刑事官司 74.谁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发布日期:2020-07-28 14:2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某县法院于1997年11月以盗窃罪判处董保平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后,1998年3月,地区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董保平盗窃数额巨大,县法院判处董保平有期徒刑3年量刑极轻,对此案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地区检察分院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答:我国法律对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地区检察分院应向地区法院提起再审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