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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知识100问》 三 农村社会救助 75.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筹集和管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20-07-29 17:5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辽宁省某村村民张某本来家庭富裕,生活美满,但自2005年以来张某染上赌博的恶习,原本幸福的生活变为孤苦伶仃,非常困难。张某听说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于是向有关部门提出低保的申请。那张某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吗?

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级政府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它承担了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生存所需基本条件的责任,是维持农村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利的迫切需要,对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兜底”的作用,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线,也是社会安全网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可见,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当地的财政状况有密切关系。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和乡(镇)财政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月拨付保障金,保证使用。年终,民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保障金发放情况。从这些规定来看,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根据有关规定,凡持有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夫妻一方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省其他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1年以上的农村困难居民,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在法律上从另外一种角度规定了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情况:“(一)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三)3年内自建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中安装电话或持有手机,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80%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四)因赌博、吸毒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从以上规定来看,张某由于自己染上恶习而致使生活窘迫,因此不符合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其申请不能获得批准。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