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好书推荐 > 正文

《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二 怎样打刑事官司 75.刑事诉讼的执行机关有哪些?各有哪些执行权限?

发布日期:2020-07-29 17:5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某市法院在审理雷某、朱某、卫某共同抢劫和章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雷某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也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卫某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章某明知雷某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雷某、朱某、卫某和章某所判处执行机关分别是谁?

答:刑事诉讼的执行机关有:①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②监狱,负责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③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缓刑、拘役以及拘役缓刑,对于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代为执行;④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对未成年犯的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雷某所判15年有期徒刑,朱某所判10年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卫某所判1年有期徒刑由看守所执行;章某所判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雷某、朱某、卫某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对雷某所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