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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其他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责任 75.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跳楼自杀找谁赔偿?

发布日期:2020-07-29 17:5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5年8月11日,村民董某之妻钮某因患间歇性精神病至当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8月17日晨7:30分左右,医院主管大夫为钮某换药,因未带小敷料,故前往他处去取,将钮某一人留在换药室。在此期间,钮某用剪刀将自己的颈部划伤,后被主管大夫发现并将其送至病房。主管大夫将钮某送至病房后,在既没有派人看护亦没有通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离开钮某。随后,钮某于7:50分左右跳楼自杀。那么,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跳楼自杀找谁赔偿?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而对于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完全认识自己或者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完全不能或者不完全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精神病人很容易受到他人伤害或者伤害他人,正因为如此,精神病人的家属把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人医院治疗,医院当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或者受到伤害。

在本案中,钮某因患病至医院入院治疗,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鉴定部门经鉴定虽认为医院在钮某自杀过程中的护理行为无过错,但医院明知钮某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而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及看护责任,致使钮某跳楼自杀,属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医院应予以赔偿。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