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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五 合同的担保 74.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押金能否返还?

发布日期:2020-07-29 17:50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现年71岁的村民杨某随其已出嫁的女儿居住。她在本村原有两处住房,1991年和1992年分别将两处住房转让给其他村民。1998年,杨某所在的村庄规划宅基地时,杨某提出申请要求划一块宅基地建房。同年8月13日,杨某按要求交给村委会建房押金1000元,村委会给杨某出具了收条一张。在办理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因杨某未将原有的两处住房的宅基地退还村集体,政府主管部门一直未批准划给其宅基地,但是村委会也不同意将押金退回。杨某多次索要押金未果,遂诉至法院。村委员是否应当返还杨某押金?

答: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本书问题71引用的法条及解释)。押金的性质和定金不同,不管当事人是否违约,押金都应抵作价款或者返还。而定金则在当事人违约时具有双向惩罚性。

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收取杨某1000元建房押金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杨某如期建房,防止超期占地,在杨某的宅基地申请一直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杨某不可能建房,收取押金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村委会应将押金退还,待杨某符合建房条件时再让其另行交纳建房押金。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