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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其他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责任 76.产房错换婴儿该担何责?

发布日期:2020-07-30 14:1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5年10月17日晚,河沟村妇女吴某临产,住进当地妇幼保健院一病室二床。当晚23时35分,吴某顺产一女婴,体重3200克。护士杨某未按规定将写有“1—2吴某之女”的手圈及胸牌给吴某的女婴带上。10月18日早上7时5分,住二病室三床的张某也顺产一女婴,体重3000克。当日上午八时许,保健院在为孩子洗澡时错换了胸牌,导致吴某和张某的孩子互换。双方各自养育了18年,才发现孩子弄错了,两个家庭及孩子都极为震惊,继而提起诉讼,要求妇幼保健院赔偿并归还孩子。

答:本案是发生在护理过程中的一个事故,但不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本案中,由于保健院护士的过失,在给新生婴儿洗澡时被错抱,虽然它给错抱的婴儿和他们的亲人都会造成损害,但是并没有造成婴儿人身损害。但是对于婴儿父母造成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医院也没有适当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双方父母有向保健院归还自己孩子并请求赔偿各自损失的权利。

医院的行为是侵犯亲权的行为,对于这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两家孩子被错抱后,他们所精心准备的一切并没有给予他们自己的亲生骨肉;而且,与孩子建立的这种难分难舍的感情,是其他什么也不能代替的。这一切给两家均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医院应赔偿两个家庭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