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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知识100问》 三 农村社会救助 77.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发布日期:2020-07-31 17:3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吉林省某村村民王某近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有关部门答复王某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并告知其理由:由于王某的家庭年均收入没有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因此不能获得这种社会救济。原来,王某在城里工作的儿子每月按时给王某几百元的生活费。王某认为,儿子所给生活费不能计算进家庭收入中。王某的想法对吗?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以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具体包括:“(一)种植、养殖业扣除成本后的收入;(二)家庭成员劳务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三)赡(抚)养费收入;(四)房屋租金、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集体分红及其他合法收入。”另外,家庭成员户口分立但共同生活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另一方面,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包括:“(一)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二)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费;(五)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抚)养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从以上规定来看,子女所给的赡养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赡养费是计算入家庭收入;另一种是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养费不能计算入家庭收入。王某收到的子女赡养费应当计算入家庭收入,因此王某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