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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合同的违约责任 76.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发布日期:2020-07-31 17:3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4年12月,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为同村村民,他们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自有住房一套出卖给被告,价款8万元,被告先付定金1000元,余款半年内结清,违约金3000元。双方当日签订合同后,被告依约将定金1000元给付原告,原告也于当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2005年1月,被告因对所购房屋不满意,就搬了出来,并向原告明确表示自己不要房屋了,也不要定金了。但原告提出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3000元,被告违约了,除了要不回定金外,还应该支付自己3000元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答:《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在被告违约后,原告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中选择其中之一适用。如果原告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则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3000元,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原告选择了定金条款,则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定金1000元,但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