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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合同的违约责任 77.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0-08-01 17:53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1年12月,村民黄某在一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非碘盐,并说明购买食盐的目的是为了作成封口盐加入至山露中出口,自己和购买山露的一上海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为2.7万元。后来,盐业公司将不符合约定的食盐6吨,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黄某将其中3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黄某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公司拒收,并要求黄某承担合同约定的3万元违约金。黄某于是找到盐业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这2.7万元违约金。盐业公司是否应赔偿黄某这3万元违约金?

答:《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当事人的两种损失:直接损失(既得利益的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如可能获得的利润)。间接损失的赔偿以当事人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可能预见到的损失为准。

本案中,由于盐业公司向黄某交付了不符合约定质量的食盐,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黄某损失。而黄某由于盐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必须要向上海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那么这3万元违约金是否属于黄某的间接损失,由盐业公司赔偿呢?由于黄某在与盐业公司缔约时已向其说明了自己和上海公司之间的合同违约金规定,盐业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就应预见到如果自己违约将导致黄某向上海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损失,因此,这3万元属于预见到的间接损失,盐业公司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