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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合同的违约责任 78.妻子取走丈夫存款,银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02 17:3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许某与张某是夫妻,二人约定婚后实行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婚后二人的各自所得都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后来,丈夫在外面拈花惹草被妻子发现,妻子一气之下决定把丈夫存在银行的钱拿走。于是,妻子张某拿着户口本、身份证来到储蓄所,请求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储蓄所工作人员认识夫妻二人,误以为丈夫存折上的钱是夫妻的共有财产,于是在妻子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给她办理了挂失,挂失期满后又让她支取了存折上的5万元存款及利息。当丈夫拿着身份证和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办事员告知,此款已被妻子挂失并支取。丈夫找到妻子索要这笔钱,遭到了妻子的拒绝。两天后,丈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银行偿付自己存款5万元及利息。银行是否违约?是否应偿付这5万元及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在处理日常生活事务时,夫或妻任何一方都有处理权;在处理重大事务时,必须经夫妻一致同意或一方对另一方的授权时,其处理行为才有效。

本案中,丈夫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妥善保管丈夫存款的义务。5万元存款及利息是丈夫个人财产,丈夫从未对妻子授权挂失、取款,银行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给妻子办理的挂失、支取,可见,银行有重大过失,也正是这种过失行为才给丈夫带来了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于银行与妻子之间的债务,银行可另行追偿。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