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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三 怎样打行政官司 82.行政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20-08-05 13:1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1992年四川省乐至县某乡人民政府向谢培新收取费用,人均负担38.41元,占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0%。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四川省条例》规定的取之有度、总额控制、定项限额的原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原告1992年人均实际应负担18.9元。谢培新对此收费不服,准备起诉,请问谢培新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必要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的案件,以及影响很大的涉外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或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谢培新应到四川省乐至县法院起诉。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