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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六 其他医疗纠纷及相关民事责任 83.为做广告公布性病患者情况,是否侵害名誉权?

发布日期:2020-08-06 16:48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高某在外打工,和老婆长年分居。由于耐不住寂寞,与陌生女子发生了“一夜情”,但就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被传染上可怕的性病。通过某医院三个多月的治疗,终于把病治好了,生活也逐渐恢复了平静。可前不久,该医院为了做广告宣传治疗效果,未经过高某的同意,就在他们散发的广告单上公布了他的病情、姓名等,这让他感到难以见人,也给家人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为此,他找到这家医院,说他们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为做广告公布性病患者情况是否侵害名誉权?

答:对公民个人而言,名誉即名声,是社会对特定个人的素质、品德和才能、信用等方面综合作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可知,公民的名誉和尊严不容任何人加以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指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布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的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医疗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在本案中,医院为了做广告宣传治疗效果,未经过高某的同意,就在他们散发的广告单上公布了他的病情、姓名等,这种行为侵犯了高某的名誉权。高某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要求医院停止侵害,为他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同时,还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