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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三 怎样打行政官司 83.打行政官司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20-08-06 16:4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董某是临时木材经营个体户,未办理营业执照。2002年6月9日,董某购进一批木材进入县集贸市场准备销售。6月12日,市场税务所助征员李某到市场收税,按照惯例,对董某的木材作了估价。6月18日,李某中午喝酒后来到董某跟前让董某交税,董某说他的木材还没销售完,李某坚持当场收缴。双方发生争执。6月22日,县税务局以董某诬陷税务人员并抗税为由对董某罚款200元。董某不服,于6月27日向市税务局(住所在市西城区)申请复议。市税务局以董某抗税为由处以罚款100元。董某仍不服,他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18条、19条和20条的规定,打行政官司应向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有选择权;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如果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理;同时受理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董某既可以向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董某既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