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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七 医疗纠纷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85.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是行政责任的主体吗?

发布日期:2020-08-08 17:40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2年村民萧某因给干田放水与同村村民起纠纷,萧某被打成外伤性脾破裂。家人送到县医院急诊,医院为其实施脾脏摘除术,同时患者因失血性休克,医院给其输入了400ml全血。2005年患者出现艾滋病症状,后到医疗机构检测确诊感染HIV。该患者将为其输血的某医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该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法庭调查发现,患者所输血是当时医院采血人员未按照规定对献血者给予查血就采集的。那么,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是行政责任的主体吗?

答: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包括警告、降级、撤职、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自采血的,以及医疗机构采集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均应当进行HIV检测;未经HIV检测或者HIV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在本案中,由于医院的采血医生不负责任,使萧某染上了HIV,从而给他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和精神痛苦,构成了医疗事故。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有关人员应当依照前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