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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知识100问》 三 农村社会救助 85.《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能否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0-08-08 17:4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某村孤寡老人张某自2000年就开始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张某于2001年11月收养义子小兵。几年后小兵在外务工赚了一些钱,每月给张某几百元生活费。有关部门了解到这种情况,撤销了张某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资格。张某不服,双方发生纠纷。

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五保供养待遇资格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撤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另外一种情况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撤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从以上两种情况来看,村民张某被取消五保供养资格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张某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孤寡老人张某在其养子外出打工后,生活条件有了极大改善,有了赡养义务人并能够独立维持自己的生活。因此,张某不符合成为被供养对象的条件,有关部门根据这一情况取消张某的五保供养资格并撤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的做法是正确合法的 。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