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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七 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 84.标的物的风险是从何时转移?

发布日期:2020-08-08 17:4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某村养鱼场甲与副食品批发公司乙于5月20日签订了一份购买活鱼的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武昌鱼4000千克,6月10日前,乙自提货物。甲为保证按期向乙供货,遂将乙所需的鱼集中放置于一大水池之中。6月10日,甲催促乙前来取货,但乙提出因其库存的鲜鱼尚未售完,暂不能收货。6月中旬以后,因连续罕见的暴雨,致使甲池中的水涨满并溢出,鱼纷纷蹦进附近的大河中,甲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还是导致了2000千克鱼损失的后果。甲认为乙违约应由乙承担鱼的损失。乙则认为,鱼没有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风险仍应由甲承担。活鱼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答:《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可见,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是从交付之日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则从违约之日起转移至买方,而不管标的是否交付。

本案中,虽然甲和乙之间没有交付鱼的行为,但没交付的原因是乙违约没按时提货。按照法律规定,此时鱼损失的风险应自乙违约之日转移至乙,也即6月10日起风险由乙承担,而损失的发生时间是6月中旬后,则此时的风险承担人是乙。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