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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七 医疗纠纷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8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要负责吗?

发布日期:2020-08-09 12:1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张某因急性肾功能衰竭,到某医疗机构接受肾脏移植手术,术前张某的HIV抗体检查为阴性。张某接受医院选择的肾脏供体后,医院发现其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双方协商不成。张某提请当地行政部门处理,但处理该事故争议的工作人员收受张某的负责医生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拖延审查,且对张某及家属予以吓唬和欺骗。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鉴定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要负责吗?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这表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两种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负责医生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拖延审查,且对张某及家属予以吓唬和欺骗,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查实受贿数额已经超过5000元,则应按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给予该工作人员刑事处罚,即使没有达到5000元,但由于情节严重,也应给予该工作人员刑事处罚。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