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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七 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 86.供电协议无效,损失应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0-08-10 18:1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4年2月9日,乡镇企业甲厂与乙厂协商签订了一份临时供电协议。2月15日县供电局在协议上补签了“同意用电暂由乙厂转供”的意见。9月8日及22日乙厂以自己工厂全面开工不能保证甲厂施工工地用电为由,与甲厂协商未果,两次停供甲厂施工用电,甲厂以不能按时完工造成损失为由向乙厂索赔。供电协议是否有效?乙厂是否应当赔偿甲厂的损失?

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本案中,临时供电协议是乙厂与甲厂签订的,该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签订时缺少主要当事人(即委托机关供电局),合同缺乏成立要件。虽然供电局后来签署了同意性意见,只是同意临时转供用电,而不追究他们的责任,但由于供电协议不是供电局委托签订的,事后供电局既未减收乙厂基本电费,也未向乙厂支付转供费用。因此,甲厂与乙厂签订的供电协议属自行向外供电,签订协议程序不合法、主体不合法,该协议无效。由于供电协议无效,所以乙厂停止供电的行为并不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