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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七 医疗纠纷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88.公安机关能否受理患者或其家属就医疗事故的报案?

发布日期:2020-08-11 11:49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大学生黄某曾患有肾病,因接受血液透析后着凉、咳嗽,于5月13日晚再次到湖北省某人民医院治疗。该院在对黄某输注“不明液体”500ml后,其血糖从7.2mmol/L下降到0.5mmol/L。黄某发生昏迷,并全身大汗。医院宣布病危,并对黄进行了9次血液透析治疗。2004年6月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鉴于女儿之死存在诸多疑点,黄某的父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但是调查中遭到院方的拒绝。医院认为医疗纠纷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不是公安机关介入。那么,公安机关能否受理患者或家属就医疗事故的报案?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由此可见,患者的家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取决于是否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医院认为医疗纠纷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公安机关无权介入医疗纠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发生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不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当然享有管辖权,可以立案处理。本案有公安机关的介入,可以早日查清案情,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也是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