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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七 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 88.父母是否能够撤销其赠与女儿的房屋?

发布日期:2020-08-12 17:0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1992年9月28日,村民刘某某与其父母刘某、王某一起到县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及房屋受赠公证,内容为:“刘某、王某自愿将其坐落在县城关镇刘庄村内北房5间赠与女儿刘某某;刘某某自愿接受刘某、王某赠与的北房5间。”此后,刘某、王某在该房屋内居住,女儿刘某某在他处居住。2001年7月3日至8月23日,父亲刘某患病住院,女儿为照顾父母,搬到上述房屋内居住,并在居住期间每月给付400元作为父母的生活费。2001年底,女儿刘某某与父母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3月,父母以女儿刘某某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女儿刘某某房屋的行为。父母是否能够撤销其赠与女儿的房屋?

答:《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父母刘某、王某与女儿刘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并经过了公证,因此,该合同有效,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撤销。并且,女儿刘某某在父母刘某、王某生病期间悉心照料、给付生活费等行为,足以表明女儿刘某某已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该合同不得撤销,女儿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