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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七 医疗纠纷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90.游医害死人,告他什么罪?

发布日期:2020-08-13 18:2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0年9月,某县人陈某在无医生执业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开办医疗诊所进行医疗服务。2001年2月11日下午6时许,陈某为住在长阳县津洋口镇某村的患先天性心脏病、急性支气管炎的患者李某输液治疗过程中,李昏迷,陈某经简单抢救无效后将李抱至河水巷中书街路口处逃跑,当晚8时许李死亡。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李某系在其原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严重超负荷的状态下,由于其急性支气管肺炎及输液加重心脏负荷,最终死于急性心功能衰竭。那么,游医害死人,告他什么罪?

答: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卫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陈某在既无医生执业资格,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诊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