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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七 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 92.借条上书写的出借人姓名不清,能否要回借款?

发布日期:2020-08-16 15:5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王某持一借条和张某母亲的养老金存折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返还借款。借条上记明:张某向“王大妈”借款5000元人民币,张某以其母亲的养老金存折作为抵押。张某却认为借条上的“王大妈”不是王某,自己没向王某借过钱,不同意返还王某5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当地村民均称呼王某“王大妈”;二、张某与王某居住在同一社区,二人认识且有交往;三、王某手中持有张某母亲的养老金存折,但已被挂失停止使用。王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借款?

答:本案中,王某持有借条这个事实本身即具有一定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只有出借人才有可能持有借条;王某与张某居住在同一社区,认识且有交往的事实,说明二人之间存在发生借贷关系的可能性;当地村民证实原告王某被称呼为“王大妈”,能够与借条上的记载印证;王某持有张某母亲的养老金存折,也与借条上关于张某以其母亲的养老金存折作借款“抵押”的记载互相印证。以上事实中单独的某一项可能均不能证实二原告即出借人,但几项事实综合起来,其证明力就大大增强了,也就是说原被告间发生借贷关系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的可能性,法官可以认定王、张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王某能够要求张某返还借款。

从本案中,应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书写合同,借条等文书时,用语要规范、称谓要明确,不要用化名、外号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签名,否则就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