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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八 工伤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96.工伤导致死亡的农民工,亲属可以领取哪些费用?

发布日期:2020-08-19 17:1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章某在农闲时到当地一家皮鞋厂打工。2006年7月11日下午6时许,他骑摩托车在下班途中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他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了责任认定,认定章某无责任。章某之死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单位向章某的家属支付了补偿费用。那么,工伤导致死亡的农民工,亲属可以领取哪些费用?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在本案中,章某因公死亡,被确认为工伤,则按照上述规定,章某的家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以章某的家人领到的钱,就是包含了章某的丧葬补助金、两个年幼的孩子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的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