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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三 怎样打行政官司 99.人民法院怎样审理上诉的行政案件?

发布日期:2020-08-22 16:49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某县公安局对葛小辉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葛小辉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于是,葛小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赔偿请求。第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拘留决定,但对行政赔偿请求没有处理。公安局不服上诉,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葛小辉的拘留确实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赔偿。据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如果遗漏的是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本案中,二审认定拘留确实违法,说明一审判决撤销拘留决定是正确的,二审应维持。但行政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赔偿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