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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一 怎样打民事官司 8.原告应到哪一-个法院起诉被告?

发布日期:2020-05-23 18:43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1年3月,原告徐州市沛县刘家官村村民刘建华为被告徐州市丰县凤城镇政府建设秸秆养羊场,经协商先由原告刘建华垫资施工,完工后结算,同年6月竣工。凤城镇政府陆续向原告刘建华付款,截至2002年3月尚欠15667.30元,经原告刘建华多次催要后仍不付款。有人建议刘建华到本县法院起诉凤城镇政府,还有人建议直接到徐州市中院或者在沛县法院起诉。刘建华应到哪一个法院起诉被告?

答:原告刘建华遇到的问题其实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管辖问题。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行做法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纠纷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原告刘建华只能向徐州市丰县法院起诉被告。

(作者: 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