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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二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6.患者的家属是否有权复印病历?

发布日期:2020-06-01 18:3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三会村的姜某近日老是觉得心慌气短,干不了农活,儿子拿钱让他到县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快速房颤、心力衰竭。医院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患者住院的时候体内的钾含量就已经超过了正常值,在医院为他补钾一个星期后,他出现高钾血症,不久就去世了。姜某的家属悲痛万分,认为医院的治疗有问题,提出要看并复印病历,但医院不给。那么,姜某的家属是否有权复印病历?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因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由此可见,无论医患双方是否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患者依据前述规定享有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

在本案中,医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姜某的家属有权要求复制病历,医院有义务为患者家属提供复制或复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