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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一 怎样打民事官司 17.什么是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0-06-01 18:33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原告解某与被告邹某系邻居关系,双方从1995年开始多次进行生猪买卖。2003年7月,邹某向解某赊购生猪5头,共计价款2600元。双方约定邹某在生猪屠宰后即付款给解某。同年11月下旬,双方因生猪款的支付问题发生争吵。解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邹某偿付尚欠的生猪款1000元。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解某称邹某仅在2003年7月支付了生猪款1600元,余款1000元一直未付。邹某称其在2003年7月分两次向解某支付了1600元和1000元。对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此时谁应提供证据证实,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会承担什么后果?

答:举证责任是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他败诉;相反,如果其不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他并不必然败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解某主张邹某拖欠其生猪款1000元,应提供欠据或其他债权凭证。否则,应视为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即邹某在此后不再负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本案中解某不能证明邹某尚欠生猪款1000元,则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解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