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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一 合同的订立 17.崔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日期:2020-06-02 16:0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5年5月,崔某返回家乡时发现同村好友陈某经办的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便主动提出愿捐款20万元为幼儿园盖一栋小楼,但陈某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双方约定崔某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陈某作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后来陈某把幼儿园原有的5间平房拆除,并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9月初,陈某找到崔某催要捐款,崔某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履行诺言,否则赔偿自己遭受的全部损失。

崔某则称陈某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崔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答:《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交付赠与标的物则赠与合同成立;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是当事人达成协商一致,无需标的物交付,合同就可成立。合同未成立的,一方违反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崔某没有向陈某交付赠与标的20万元,因此,赠与合同没有成立。但由于崔某在订立合同中,不顾自身财力而轻率允诺,其行为已经违背了诚信原则并给陈某带来了资金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崔某应当承担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陈某拆房、贷款的经济损失。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