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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邻里关系法律知识100问》 | 相邻关系 (二)

发布日期:2020-06-03 18:5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11.一方私堵历史形成的通道该怎么办?

例:李大和李二是亲兄弟,兄弟俩原来合住在一个四合院里。兄弟分家后,过道在李大的建筑物范围内。由于兄弟不和,李大就在过道处砌墙,不让李二从位于其宅院内的过道通过。李大的行为合法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李大的行为是违法的。四合院的通行方式是依照习惯形成的,一般只有一个必经通道,这样方成“四合院”。尽管因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在李大的建筑物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李大无权将该通道封闭,阻止他人的通行。因为根据相邻关系的含义,李大应承担容忍邻人在此通道通行的义务。对李大砌墙阻塞通道的行为,李二有权要求李大拆除砖墙,恢复通道原状,保障其自由通行的权利。对于李大和李二之间因通行而产生的纠纷,李二可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12.修房时能用邻居的院子暂时堆放材料吗?

例:王五和赵六住前后院。为了居住的安全,王五买来水泥、石灰等材料,准备请人修缮房屋。但是因施工需占用赵六院子的一点空间而引起赵六老婆的不满。王五有权使用赵六的土地吗?

答:有权使用。土地使用人在土地边界营造或者修理房屋而有使用邻地的必要时,邻地的使用人负有容忍该人使用其土地的义务。所谓“有使用邻地的必要”是指,如果不使用邻地,则营造或者修理房屋的工作将不能完成。使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也称为邻地使用权,是相邻关系中常见的一类。

在本案中,王五和赵六前后邻居,王五房屋的修理如果不占用赵六的土地,则其修理工作不可能完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的规定:王五因维修房屋需要临时占用赵六土地的,赵六应当允许,但王五应选择对赵六造成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如果因施工给赵六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样,如果王五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赵六土地,赵六有权请求王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3.安装自来水管道要从邻居屋里过,如果邻居不同意该怎么办?

例:老张素来和邻居家关系不太好,因村里安装自来水,管道需要从邻居的室内过,老张担心邻居不允许。这管道能从邻居家过吗?

答:通过相邻关系的设定条件我们知道,发生相邻关系首先要求必须是相邻的不动产(土地、房屋),不相邻的不动产不发生相邻关系;其二是相邻权只有在“必须”的时候方能行使,也就是说,对邻居不动产的使用需要有不使用则无法进行生产、生活时才能成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由此可见,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通过邻居的不动产安装供水管道的,邻居应当允许。但是,安装应当选择对邻居损害最小的方法和线路进行。因安装管线造成邻居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总之,邻人一方安装供水、供热、供气管道,应当尽可能不从邻居室内通过。必须通过邻居室内的,邻居应当允许并为安装提供方便。安装方所安装的管道不能妨碍邻居的正常生活,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安装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适当给予补偿。

14.邻居加高房屋后影响我家房屋采光,能要求拆除加高部分吗?

例:老王和老张家分别居住在前后院,老王家的堂屋与老张家的房屋只有1米的间隔。一日,老王家将堂屋加高一层,导致老张家的堂屋采光受到严重影响。老张家能要求老王家拆除新建的一层吗?

答:可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老张有权要求老王拆除新建的一层,停止侵害。

很多人可能会不理解,我加高自家的房屋凭什么要看邻居的脸色?如果说对自己房屋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可以在自己的财产上为所欲为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的不方便也会出现在自己的身上。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古人尚且能够相互体谅,友好相处,更何况我们现代人呢?法律的许多规定源于我们日常生活的习惯,而习惯上升为法律就具有权威,需要每个公民的遵守。在相邻关系中尤其如此。因此,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就能够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达到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

15.邻居新建的房顶阁楼影响到我家房屋的加高,能要求邻居拆除阁楼吗?

例:甲和乙相邻而住,房屋间隔约1米。后来甲在房顶上加盖了一层阁楼,阁楼向外突出约1.2米,乙认为甲的行为妨碍了他对房屋的加高,因而发生纠纷。乙有权要求甲拆除阁楼吗?

答:甲乙两家之间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房屋建筑出现偏差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建筑中允许的,但是这种偏差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影响了邻人的合法权益则不允许。甲乙双方均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合法权益都应受法律保护。甲加盖阁楼,突出部分确实过多,影响到乙将来加高房屋。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拆除突出过多的部分。

16.电线杆距离房屋太近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主人能否请求有关部门移动电线杆?

例:电力公司进行电网改造,在距离高某平房西南角仅1.5米处架设电线杆及裸露的供电线路,高某认为该电线杆对他一家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他多次阻止未果。高某能请求电力公司移动电线杆吗?

答:本案涉及相邻防险关系。相邻防险是相邻关系中一个常见的类型,它指的是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筑水渠、修粪池等),建筑施工(如盖高楼、修围墙)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防害、赔偿损失。本案的情形虽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但其客观性是相似的。因此,电力公司在征得土地使用权后,架设电线杆,同样与高某的房屋构成了相邻关系。高某认为电力公司架设电线杆及供电线路对其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安全有权要求电力公司更换电线杆的位置。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电线杆是可移动的,不属于不动产,怎么能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呢?这实际上是被电线杆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未看到电力公司进行电网改造必须要事先征用沿线的土地,架设电线杆只不过是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因此,电力公司作为该不动产的使用人架设电线杆及供电线路,与相邻房屋的关系完全符合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7.河流上游的人私自截流河水,影响下游的人浇地该怎么办?

例:某甲的田地在小河的上游,有一年雨水稀少旱情严重,甲就私自挖了支流,将河水引到自己的田地附近。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下游几户村民灌溉用水不足,加重了他们的旱情。下游的几户村民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流水、用水引起的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是:水流上游要照顾下游用水;低地需水,高地邻人应当允许流水通过自己使用的土地,让高处的水流向低处。上游或高地的邻人,不得擅自截流影响下游和低地的邻人使用。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到低的原则,通过各方相互协商,合理分配、共同使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任意改变水路,截阻水流、独占水流。一方擅自改变、堵截或独占水流而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在本案中,当水源不足时,身处上游的甲不与位于低地的几户农民协商而私自截流的做法是不对的。下游的村民可以本着由近到远、由高到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与上游的村民协商,正确处理好这一用水问题。协商不成,下游村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两村争水如何处理?

例:甲村和乙村是太行山区相邻的两个村庄,两个村庄守着一条河流作为生活和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每逢天气干旱的年月,两村就因用水问题而纷争不断,甚至发展到两村人打群架的地步。那么,法律对相邻用水是怎么规定的?甲乙两村的矛盾应该怎么解决?

答:水流分为地上水和地下水。但是无论地上水还是地下水,水源地的人均可自由使用,但不得利用水流而妨碍邻人的用水利益。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不能因为自己用水的需要而妨碍邻人用水的需求。相邻各方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乱开凿水井、破坏原有水源。因为乱开凿水井导致邻人水井的水位下降或者干枯时,应当恢复原状。相邻各方在使用同一水源时,应当尊重其自然形成的流向,按照由近及远,由高到低的原则,共同使用,依次灌溉。任何堵截或独占的行为都为法律所不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当甲乙两村就水流问题发生争议时,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公平合理地分配水流,同时应爱护和节约使用有限的水资源。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协调仍旧没有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予以裁决。

19.高处人的排水管道在低处人的门口堵塞,该由谁来疏通?

例:冯家地势较高,因修房暂时需要通过魏家门前排水。

不知何故水流在魏家门前阻塞,污水蔓延,影响了魏家人的正常出行。这排水管道该由谁家疏通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应该由冯家来疏通。一般而言,高地的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低地的人应当承受高地人排水的义务。低地人承受的这种义务在法律上称为不作为义务。就是说,低地人对高地人的排水权利应该不阻止、不干预。与此相适应,高地人的排水在低地阻塞时,低地的人不负疏通义务,而应由高地的人负疏通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低地的人违反了容忍高地的人排水的义务,如故意堵住水流造成损失的,高地的人有权要求除去堵塞物,对于遭到的损失也有权利要求赔偿。

(作者:宋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