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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二 合同的效力 21 .索要恋爱分手费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0-06-06 12:1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同村的陈先生与林小姐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相处半年后,陈先生提出分手,但林小姐认为,一旦分手,女方名誉上有所损失,故向陈先生提出了支付10万元分手费的条件。

双方于2005年6月签下包括上述内容的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林小姐收到了陈先生给付的10万元。事后,陈先生后悔,认为自己当初与林小姐属于自由恋爱,自己有权终止恋爱关系,对方向自己索取分手费无法律依据。2005年底,陈先生将林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万元。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陈先生与林小姐属于自由恋爱,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恋爱关系,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无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陈先生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林小姐返还10万元。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