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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二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22.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发布日期:2020-06-06 12:1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北京郊区农民柴某因患有老年痴呆症,其儿子在当地医院工作,于是柴某自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因病5次入住该医院。在医院的治疗下,病情却不断加重,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老人去世后,医院没有建议进行尸检。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药物引起的肺部感染。当柴某的儿子要求封存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时,医院却声称器械已经丢失。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这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主要是患者死亡、残疾、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明显的人身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的儿子怀疑父亲的死亡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提出疑义时,应当与患者家属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负责保管封存的药品、残液及器械,但是医院却将器械弄丢了,未采取封存措施,这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