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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就业法律知识100问》 | 劳动合同(三)

发布日期:2020-06-20 11:49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19.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提前通知?

例:小徐高中毕业后进城打工,因其有文化、勤快而被单位重用,让其负责单位的采购。在一次采购中,小徐因贪小便宜,收取了对方价值1000元的礼物,给单位采购了大量的伪劣产品,造成了单位的重大损失。单位决定解除与小徐的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解除与小徐的合同吗?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以上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徐的情况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立即单方面解除与小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对小徐进行经济补偿。对于小徐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小徐赔偿。

20.农民工病没好就是处在医疗期内吗?

例:2004年1月,村民老王进城到一包装厂工作,签订了2年合同,2005年8月老王查出得了肾炎,开始请病假,2006年1月,老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包装厂就终止了与老王的劳动合同,但是老王听别人说医疗期内劳动合同一般是不能终止的,应该顺延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老王认为自己病还没好,还处在医疗期,因此,包装厂不能终止合同。病没好就是处在医疗期内吗?

答:不是的,病没好不一定处在医疗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中,医疗期是一个专门的概念,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由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规定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耀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本案中,按照老王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老王可以享受3个月医疗期,老王享受了3个月医疗期后已不在医疗期内,包装厂可以在合同到期时终止与老王的合同。

21.职工被判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例:村民林某在一合资公司做搬运工,签了5年合同已干了3年。今年年初,林某酒后驾车将人撞伤,后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1年。在事故中,林某也多处受伤,一直在接受治疗。法院判决后,单位立即以林某犯罪为由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认为他只被判了缓刑,无须到监狱服刑,伤愈后可以继续工作,而且,目前他还处在医疗期内,公司解除合同没有道理。职工被判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缓刑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它不仅是有罪判决,还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虽然林某属于负伤,也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但只能是“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包括第25条。所以,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

2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例:村民小陈高中毕业进城到一合资企业打工,因表现好,单位和他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天有不测风云,小陈因病住院。该企业在等待半个月后见小陈还未病愈,于是决定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企业的行为合法吗?

答: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考虑到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谈判、协商过程中,经常单方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陈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然,在以上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绝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出现了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用人单位仍可以随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3.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村民小张到深圳一家工厂打工,签订了2年合同,但小张由于文化水平低,在工作中屡屡出错。公司虽对其进行了培训,但小张的工作仍然没有起色,于是公司准备与小张解除合同,小张自己也没有异议。但小张想知道,他这种情形公司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小张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4.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主要有哪些情形?

例:村民袁某进城在一家玩具厂打工,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工作半年以后,玩具厂开始拖欠工资,至今已经有半年的工资没发了。袁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讨回工资,而且他还听别人说,像他这种情形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袁某想知道,他这种情况玩具厂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主要有哪些情形?

答: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形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2)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尽管这类原因不属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3)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由于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此,村民袁某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玩具厂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25.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例:村民小王高中毕业进城打工,与公司签订的是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从去年开始非常不景气,各种保险已经停了1年多,工资也已经3个月没发了。小王不想在该单位继续干下去了,于是找到经理说明去意,经理却说,我们签订的合同是5年期的,没到期,你不能走。小王很无奈,一家人要生活,这干活不拿钱的日子能挺多久呢?小王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法赋予劳动法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规定必须提早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早通知用人单位:(1)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依据劳动法该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

小王的单位不能足额支付报酬,且长期未依法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因此小王无须经过单位的同意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小王的单位还要对其拖欠工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6.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临时合同吗?

例:村民老周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已经11年,今年5月,公司通知老周,可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老周担心,今后公司的前途会受到影响,于是,3月2日,他在外面自己又联系了一家新的公司,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便到新的单位上班了。公司发现后,通知老周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按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追究老周的违约责任。老周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临时性的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关系,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老周想问他的理解正确吗?

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中未对合同期限作具体约定的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是临时合同,而是一份长期合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但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应的条款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27.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吗?

例:李某在一家合资公司打工已12年,已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天午休时,李某与张某因言语不和打架,导致双方互有损伤。根据李某所在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工作场合打架斗殴的,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处理。很快,公司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立即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不服,认为他与公司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铁饭碗”,他想问,公司有权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吗?

答:李某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必须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能保障员工永端“铁饭碗”,符合上述几种情形即可以解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纪事实,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作者:吴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