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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知识100问》 二 农村社会保险 28.什么情况需要停发养老保险金?

发布日期:2020-06-13 20:4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退休职工李某无故失踪一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了李某的养老保险金。半年后,李某的亲属知道了李某的下落并把他接回家。此后,李某重新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重新发给李某养老保险金,但拒绝发给李某在失踪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该机构的做法对吗?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李某失踪期间停发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案例中情况是属于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之一。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后拒绝发放其失踪期间的养老金,又是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养老保险金:“(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在劳动教养期间的;(四)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对第(一)、(二)、(五)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对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对第(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回已经冒领的金额。”在案例中,李某下落不明后被停发养老保险金,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李某回家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从这一点看该经办机构拒绝发放李某失踪期间的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是错误的。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