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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28.病员未达伤亡、残疾、功能障碍的程度,能算医疗事故吗?

发布日期:2020-06-13 20:4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某村李二嫂一家今天请人打谷子,中午二嫂在家准备饭菜。炒菜时不慎将莱油溅到面部和手部,造成灼伤并起了很多水疱。李二嫂赶到乡医院,被告知医生不在。二嫂等到下午,值班医生随手从抽屉里取出一个注射器,用针头刺破水疤,并开了口服抗生素药,未作其他处理。二嫂回家服了药不见效果,后到县医院,一周后基本痊愈,但面部有轻度色素沉着。二嫂认为乡医院治疗手段不规范,导致伤口化脓,应给个说法。

那么,病员未达伤亡、残疾、功能障碍的程度,能算医疗事故吗?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及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在本案中,乡医院没有及时救治二嫂,且在外科处置操作中违反了无菌操作的常规。虽然未达到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程度,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面部有轻度色素沉着或脱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乡医院应当给二嫂一个说法,即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