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好书推荐 > 正文

《农民工劳动就业法律知识100问》 | 工伤和职业病(三)

发布日期:2020-06-14 18:38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55.劳动者因工致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例:如上述案例中张某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6.如果企业没有参保,发生工伤事故后,农民工该怎么办?

例:外省农民工魏某于2003年2月到某纺织品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2003年7月21日,魏某在清理清花机棉絮时,右手不慎被卷进清花机,手指全部缺失,酿成事故。魏某及其家属得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该怎么办呢?

答: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单方对受伤者负有赔偿责任。正因为如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魏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魏某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7.承包后招聘的工人发生工伤,如何支付工伤待遇?

例:2003年,建筑公司承接了梅城某大厦的脚手架工程,同年6月将该工程包给谢某,谢某组织江西民工陈某等工人进场施工,2004年1月15日,陈某在拆脚手架时被高压线感应电击,从脚手架跌落地,当即昏迷,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2月6日,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经伤情鉴定,陈某为二级残废。对于陈某的工伤待遇问题,建筑公司与谢某互相推脱。

请问承包后招聘的工人发生工伤,如何支付工伤待遇?

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和《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的规定,对于承包后招用工人,发生工伤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招用工人应由企业负责,并签订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负责。(2)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的,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用工权的,其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工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工伤的待遇。(3)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4)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的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负责。(5)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若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承担自己的工伤待遇。

所以,本案中陈某的工伤待遇问题,要按照上述规定分清发包单位和承包人的性质及其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合法用工的,应该由承包人谢某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单位承担;如果是谢某或者发包单位未经批准非法用工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工伤的待遇。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承担者。

58.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受工伤该怎样赔付?

例:村民陈某到深圳一家工厂打工,老板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今年1月2日晚陈某在加班时因机器故障右手部分手指被轧断,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有关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除为陈某支付了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外,拒绝向陈某支付任何赔偿。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后得知,单位因未依法参加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陈某还能要求单位赔偿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也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赔偿数额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分别按照赔偿基数的16倍至1倍支付。对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八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3倍。陈某单位仅支付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而拒绝支付其他赔偿费用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陈某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既可向社会保险局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59.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犯罪被开除,能否继续享有工伤待遇?

例:农民周某在某厂打工,2001年1月发生工伤,住院治疗3个月后出院,经当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为工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此后,周某和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周某每月享受伤残津贴。2002年5月,周某因偷窃被当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月,其所在单位将其开除。请问此种情形,周某还能否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答:根据劳动人事部1982年8月28日回复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因工负伤休养期间受刑事处分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的函》(劳人险函[1982]14号)规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继续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根据上函的精神可以看出,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后来因违法犯罪被开除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不再享有,只是在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时,劳动者才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但也不存在非补助不可,只是酌情补助。

依该函规定的相对解释,劳动者即使是因工负伤被确认,因违法犯罪而被用人单位作开除处理后,如果没有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两种特殊情形,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义务。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负伤而享受的工伤待遇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双方劳动关系继续维持(劳动者离退休为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仍然延续)。劳动者一旦因违法犯罪被用人单位开除、违纪辞退、除名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已不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当然就原则上不享有工伤待遇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劳动者遇到此种情况应该尽量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作者:吴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