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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吗?

发布日期:2020-06-14 18:37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黄么妹,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住院待产,胎盘娩出后大出血,经输液、按摩子宫及给予止血药后,阴道仍不时喷出鲜血,医生不知如何是好,很是慌乱。两个小时后,该医生清醒地认识到必须止血不可,可是推进手术室时,黄么妹因出血过多就死了。幺妹的丈夫认为,该中心不具有住院的资质,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属于非法行医,并起诉到法院。那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吗?

答:在我国,从事临床医疗活动的,不仅仅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还有一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3)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临床服务中所出现的事故就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对于该事故的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采取了处理程序、标准和处理部门分离的原则。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和医疗事故是两种不同的事故。

在本案中,黄幺妹生产的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按照规定,该中心可以从事一定的临床服务,包括生育项目。对于在该中心发生的事故,幺妹的丈夫虽然不能追究该中心的医疗事故法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该中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责任。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