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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二 合同的效力 37.本案是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发布日期:2020-06-18 08:25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村东南有土地一宗,约90亩。2004年,某镇政府将该镇部分村的局部土地进行统一改造开发,形成了统一标准的池塘。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该宗土地即在其中。

2005年5月20日,某镇政府未经某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的同意,就以自己的名义将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该宗土地发包给了村民王某,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收取了承包费。某村村民委员会知晓此事后要求王某返还土地,但遭到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并由王某将土地返还。该《土地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

答: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可见,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有权人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本案中,该宗土地归某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某镇政府未经得某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的同意就擅自将土地承包给王某,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最后,某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土地承包合同》不予追认,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某村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土地。

作者: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