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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就业法律知识100问》 | 工资、工时和休息、休假 (三)

发布日期:2020-06-20 11:46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77.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吗?

例:村民小王在一电子厂打工,由于业务忙,春节期间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者每天发100元加班费,这样的做法合法吗?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吗?

答:关于加班工资的标准,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的标准等于或者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律也不禁止。具体到春节期间加班,每天发放100元加班费是否合法,则要根据每个劳动者自己的工资基数来确定。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高于每天100元的,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不足或者等于100元的,用人单位可以自定每天100元的加班工资。

78.工资年终结算合法吗?

例:村民李某和其同伴进城在一建筑工地打工2个月了,单位没有发过工资。按照惯例,工友们有什么需要买的,先向工头借,年终才算工资。李某的弟弟在外上学,每月都需要生活费用,就希望每月都能够领到工资。可工头说,人家城里人才按月发工资,他们从来都是年终结算的。工资年终结算合法吗?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自己的劳动,依法享有工资取得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1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农民工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工资取得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至少每月发1次工资。农民工自身应当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对于每月支付的工资,农民工可以自行存放在银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将每人的工资存放在银行的个人账户上,以防止丢失。

本案中,李某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如果不能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李某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

79.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用工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怎么办?

例:2000年1月,甘某进城务工,被某私营企业招用,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600元,但该企业每月只发给甘某等人450元,老板告诉王某等人,因为企业效益不好,剩余工资年底一次结算。同年9月,王某因子女上学急用钱,提出要把几个月来少发的工资领走,老板不给。王某知道国家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不知道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工资?用工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那么什么是“无故拖欠”呢?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可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而且延期的时间应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否则仍属无故拖欠。所以,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例。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80.用人单位能因劳动者不加班而扣发工资吗?

例:村民小崔在一制衣长打工,工厂长期加班,虽然按国家法律规定给了加班工资,但是最近小崔觉得长期加班身体吃不消,拒绝了加班的要求,结果该月工厂就以小崔不加班为由扣了小崔100元工资。用人单位能因劳动者不加班而扣发工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出于生产经营要求,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同时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还是劳动者因为工作需要向单位提出加班,都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者有拒绝单位加班要求的权利。用人单位以不加班理由来处理职工,包括扣发工资都是违法的行为。但是法律也规定有四种情况的加班是不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的,这四种情形是:(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本案中,小崔作为劳动者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可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及利息,并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81.女职工休产假有何规定?

例:村民汤某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打工。2003年5月满20岁结婚,不久怀孕,2004年8月,小汤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并且表示在产假期间,工资将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放。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汤某知道自己的一个女友生育时休了90天产假,并且全额领到了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

答:汤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定产假应该是90天,产假期间不能减发基本工资。关于产假时间问题,如同汤某所在企业领导所说,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的确是56天;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但是,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奖金、伙食补贴等非基本工资部分,但是不得减发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

82.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拒绝夜班劳动吗?

例:村民王某在某纺织厂打工,2000年初怀孕,经医院妇产科于8月签发的检查结果证明:王某已怀孕7个月,建议停止夜班劳动,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和孕妇健康。王某凭医院检查证明,向厂劳资科要求停止安排每3天1次的夜班劳动,并允许工作过程中中途离岗休息,劳资科当场拒绝,提出要么继续上夜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王某想问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拒绝夜班劳动吗?

答:本案中某纺织厂劳资科的决定违反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可以拒绝夜班劳动。

为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建立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重点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和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针对本案中的情形,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

的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3.妇女节安排女职工工作需付加班费吗?

例:村民小芳在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今年“三八”妇女节时因公司正赶上生产旺季,所以没有安排组织举办女职工庆祝活动,也没有放假休息,全体女职工均正常工作。但小芳和其他部分女职工认为,在“三八”妇女节这一法定节假日工作,公司应当支付其300%的加班工资。妇女节安排女职工工作需付加班费吗?

答:公司在“三八”妇女节安排女职工工作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女职工在“三八”节放假半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作者:吴雪燕